毒品戒癮治療實施辦法及完成治療認定標準  ( 102 年 06 月 26 日)
第2條
戒癮治療之實施對象,為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嗎啡、鴉片及前開相類 製品與第二級毒品者。

被告有下列情事之一時,不適合為附命完成戒癮治療之緩起訴處分。但無 礙其完成戒癮治療之期程者,不在此限:

一、緩起訴處分前,因故意犯他罪,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或判決有罪確定。

二、緩起訴處分前,另案撤銷假釋,等待入監服刑。

三、緩起訴處分前,另案羈押或執行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