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戒癮治療實施辦法及完成治療認定標準  ( 102 年 06 月 26 日)
第12條
被告於緩起訴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視為未完成戒癮治療,得撤銷緩 起訴處分:

一、於治療期間,無故未依指定時間接受藥物治療逾七日。

二、於治療期間,無故未依指定時間接受心理治療或社會復健治療逾三次 。

三、對治療機構人員有強暴、脅迫、恐嚇等行為。

四、於緩起訴期間,經檢察機關或司法警察機關採尿送驗,呈毒品陽性反 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