榮譽觀護人志願服務獎勵辦法  ( 105 年 05 月 30 日)
第8條
榮譽觀護人之表揚,其辦理程序如下:

一、報請法務部表揚者,由各地方法院檢察署初審後,列舉事實,造具名 冊,經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或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檢察署轉報法務 部核定。

二、報請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或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檢察署表揚者,由 各地方法院檢察署初審後,列舉事實,造具名冊,經臺灣高等法院檢 察署或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檢察署核定後,轉報法務部備查。

三、各地方法院檢察署表揚者,應自行核定後,報請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 或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檢察署轉報法務部備查。

前項各款表揚名冊之人員名單不得重複。

符合第三條第一項規定者,其第一項第一款表揚名冊之人數,以各地方法 院檢察署當年度榮譽觀護人遴聘數額之二十分之一為限。

符合第四條第一項規定者,其第一項第二款表揚名冊之人數,以各地方法 院檢察署當年度榮譽觀護人遴聘數額之十分之一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