榮譽觀護人志願服務獎勵辦法  ( 105 年 05 月 30 日)
第4條
榮譽觀護人一年內協助推展檢察機關觀護業務,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每人 每年以一次為限,由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或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檢察署 予以表揚:

一、捐贈或籌募財務在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未滿三十萬元。

二、輔導受囑託執行案件在三案以上未達五案,著有成效。

三、服務時數達二百小時以上未達三百小時,著有成效。

榮譽觀護人協助推展檢察機關觀護業務,連續服務五年以上,且服務時數 達二千五百小時以上未達三千小時,著有成效者,每人以一次為限,由臺 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或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檢察署予以表揚。

團體榮譽觀護人一年內,辦理團體課程、司法保護、社區處遇等活動,著 有成效,由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或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檢察署依附表二 之基準表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