榮譽觀護人志願服務獎勵辦法  ( 105 年 05 月 30 日)
第2條
本辦法所稱榮譽觀護人係個人及團體從事檢察機關觀護業務,個人持有志 願服務法第十二條規定之志願服務證及服務紀錄冊;團體持有各地方法院 檢察署發給之聘書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