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8條
檢舉第六條所列之毒品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發給特別獎金:
一、查獲各級毒品製造工廠者,依下列規定發給獎金;但僅查獲原料或器
具者,發給二分之一:
(一) 第一級毒品:新臺幣一百萬元。
(二) 第二級毒品:新臺幣五十萬元。
(三) 第三級毒品:新臺幣三十萬元。
(四) 第四級毒品:新臺幣二十萬元。
二、查獲各級毒品上游集團或大盤商,並緝獲主要犯罪嫌疑人,視其情節
,依下列規定發給獎金:
(一) 第一級毒品: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
(二) 第二級毒品: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
(三) 第三級毒品: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
(四) 第四級毒品:新臺幣二萬五千元以上,二十五萬元以下。
三、查獲毒品犯罪嫌疑人販毒所得財物者,按查獲財物價額之百分之三十
發給獎金。
協助境外緝毒機關,在境外查獲製造、運輸、販賣或意圖販賣而持有毒品
,因而對防制毒品輸入我國或對促進國際緝毒合作著有貢獻者,依第六條
之規定,發給百分之二十之獎金。
檢舉轉讓、施用或持有第一級或第二級毒品案件,在同一處所一次查獲達
一定人數以上者,依下列規定發給獎金:
一、二十人以上未滿三十人,新臺幣二萬五千元。
二、三十人以上未滿五十人,新臺幣十萬元。
三、五十人以上未滿一百人,新臺幣二十萬元。
四、一百人以上,新臺幣三十萬元。
第一項所稱製造工廠,係指具有一定設備,可直接、間接由天然物質中萃
取製成毒品,或將原料、化學品增加、混合、轉變或合成為毒品之場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