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制毒品危害獎懲辦法
獎懲程序
( 102 年 04 月 26 日)
第20條
查緝毒品人員之獎懲,應及時辦理。辦理防毒、拒毒、戒毒人員之獎懲, 除辦理專案或對防制毒品危害有特殊貢獻或違法失職者,得隨時辦理獎懲 外,依公務人員考績法之規定作為年終考績考核之重要依據。
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十二條獎勵、懲處之規定於檢察官,不適用 之。檢察官之懲處依法官法第九十五條及相關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