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制毒品危害獎懲辦法  獎懲程序 ( 102 年 04 月 26 日)
第17條
檢舉或查獲毒品案件之獎金,由法務部列入年度預算辦理。

前項獎金之核發,由案件之主辦機關檢附起訴書、檢驗文件及獎金分配建 議表等資料,於檢察官起訴後六個月內,報請該案件起訴之地方法院檢察 署審核後,轉報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核發獎金。逾期請領者,不予核發。

前項情形,因被告死亡或其他法定原因致未起訴,但查有實據者,於該案 件偵結後六個月內,報請偵辦該案件之地方法院檢察署審核後,轉報臺灣 高等法院檢察署核發獎金。逾期請領者,不予核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