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行細則  拒毒 ( 102 年 05 月 31 日)
第10條
教育部應統合下列機關,並協調社會團體,運用各種管道,持續進行反毒 宣導:

一、內政部。

二、外交部。

三、國防部。

四、財政部。

五、法務部。

六、經濟部。

七、交通部。

八、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九、文化部。

十、行政院衛生署。

十一、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十二、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十三、省政府、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

十四、其他相關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