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行細則
拒毒 ( 102 年 05 月 31 日)
第10條
教育部應統合下列機關,並協調社會團體,運用各種管道,持續進行反毒 宣導:
一、內政部。
二、外交部。
三、國防部。
四、財政部。
五、法務部。
六、經濟部。
七、交通部。
八、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九、文化部。
十、行政院衛生署。
十一、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十二、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十三、省政府、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
十四、其他相關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