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行細則  總則 ( 102 年 05 月 31 日)
第1條
本細則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以下簡稱本條例) 第三十四條規定訂定之。

第2條
防制毒品危害,由行政院統合各相關機關,辦理緝毒、防毒、拒毒及戒毒 工作。

第3條
前條各相關機關應將防制毒品危害列為年度重要工作,就業務職掌研訂相 關因應措施,積極辦理。所需經費,由各機關於年度預算內編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