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行細則  防毒 ( 102 年 05 月 31 日)
第9-3條
各檢驗機關(構)應將每月毒品檢測結果資料,於次月十日前,依規定格 式彙送行政院衛生署備查。

各檢驗機關(構)發現未經列管之新興毒品,應通報法務部,並通知行政 院衛生署。

第一項格式由行政院衛生署另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