郵務機構送達訴訟文書實施辦法  ( 92 年 09 月 01 日)
第3條
郵務機構送達訴訟文書,以送達地設有郵務機構者為限。若送達地為不按 址投遞區,得以通知單放置應受送達人所設路邊受信箱、郵務機構設置之 公用受信箱或應受送達人指定之處所,通知於指定期間內前往最近之郵務 機構領取,經通知二次而逾期不領取者,得註明緣由,退回原寄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