郵務機構送達訴訟文書實施辦法  ( 92 年 09 月 01 日)
第19條
郵務機構送達訴訟文書,除本辦法有特別規定外,其他程序及郵務機構或 郵務人員所負責任,依郵政法令關於掛號郵件之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