郵務機構送達訴訟文書實施辦法  ( 92 年 09 月 01 日)
第17條
郵務送達證書、訴訟文書或不能送達事由報告書,應於送達或不能送達之 翌日繳還原寄法院,其送達處所與法院不在同地者,應按該地交通情形所 需之日數,即行繳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