郵務機構送達訴訟文書實施辦法  ( 92 年 09 月 01 日)
第16條
受領人非應受送達人本人,其於送達證書上之簽名或蓋章難以辨識,或因 不能書寫僅按捺指印於其上者,郵務機構送達人應記明其姓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