郵務機構送達訴訟文書實施辦法  ( 92 年 09 月 01 日)
第15條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一條第一項規定之送達證書,法院應先行填明下列 各款後,黏附於封套之上:

一、送達之法院。

二、應受送達人。

三、應送達之訴訟文書。

四、送達處所。

前項送達處所與實際送達之處所不同時,郵務機構送達人應據實更正並簽 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