郵務機構送達訴訟文書實施辦法  ( 92 年 09 月 01 日)
第12條
應受送達人拒絕受領訴訟文書而無法律上理由者,郵務機構送達人應將訴 訟文書置於送達處所,以為送達,並應於送達證書上記明事由;如有難達 留置情事者,應為寄存送達。

應受送達人以郵政專用信箱為送達處所者,應受送達人領取時,該郵政專 用信箱所屬之郵務機構應於送達證書註明訴訟文書到達日期及應受送達人 實際領取日期; 應 受送達人拒領時,則應於訴訟文書封套註明訴訟文書 到達日期及拒領事由後,退回 原寄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