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官與司法警察機關執行職務聯繫辦法  ( 87 年 11 月 11 日)
第8條
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依前條第一項規定不解送人犯時,應將檢察官批示 許可之不解送報告書附於警卷內,檢同相關卷證依規定將案件移送檢察官 處理。

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依前條第二項、第三項規定解送人犯時,除經檢察 官許可者外,應隨案檢附相關筆錄、必要證物及解送人犯報告書,法院檢 察署應不受辦公時間限制,隨到隨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