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官與司法警察機關執行職務聯繫辦法  ( 87 年 11 月 11 日)
第3條
各級檢察機關及司法警察機關對於前條第二項、第三項之檢警聯席會議決 議事項應切實執行,並於下次之檢警聯席會議召開前,將執行情形提報該 會檢討。

前項檢察機關或司法警察機關對於檢警聯席會議之決議事項,努力執行, 成效卓著者,得經全國高層檢警聯席會議決議,報請其上級主管機關對有 功人員予以獎勵。對前開會議之決議事項執行不力,致影響偵查業務之推 動者,得經全國高層檢警聯席會議決議,報請其上級主管機關對失職人員 予以懲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