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官與司法警察機關執行職務聯繫辦法  ( 87 年 11 月 11 日)
第23條
檢察官辦理偵查或執行案件,發現有犯罪習慣之人犯時,均應隨時通知警 察機關俾得防範。

警察機關移送檢察機關偵查之案件,經於移送書上以戳記註明被移送人行 為同時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者,檢察官應於案件不起訴處分確定時,儘速 通知警察機關依法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