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官與司法警察機關執行職務聯繫辦法  ( 87 年 11 月 11 日)
第22條
法院檢察署法警拘捕人犯或執行搜索扣押時,得憑證明文件請求司法警察 機關協助,司法警察機關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