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官與司法警察機關執行職務聯繫辦法  ( 87 年 11 月 11 日)
第2條
各級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與司法警察機關辦理刑事案件,應隨時交換意見, 並指定人員切實聯繫。

檢察機關與司法警察機關為加強聯繫,應定期舉行下列檢警聯席會議:

一、全國高層檢警聯席會議:每年一至二次由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總長召 集所屬各級法院檢察署檢察長與警政署、調查局、憲兵司令部及其所 屬機關相關首長、主管,分別或聯合舉行會議,就犯罪偵查及預防之 政策性問題或地區檢警聯席會議提報之通盤性問題討論研商。

二、地區檢警聯席會議:各地方法院檢察署與各直轄市、縣 (市) 警察局 每年輪流舉辦一次,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長召集檢察機關及相關司 法警察機關代表舉行會議,並邀請該管地方法院代表列席,就犯罪偵 查及預防之各項問題討論研商。

檢察官或司法警察官因偵辦案件認為有必要時,亦得按事件性質之不同, 請求所屬機關首長依前項規定召開臨時檢警聯席會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