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官與司法警察機關執行職務聯繫辦法  ( 87 年 11 月 11 日)
第17條
司法警察機關為協助檢察官偵查犯罪,應配合檢察官辦理專責案件之需要 ,設立專責小組,辦理指定之案件,並接受檢察官之指揮調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