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官與司法警察機關執行職務聯繫辦法  ( 87 年 11 月 11 日)
第13條
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帶同被告前往轄區外追查贓證共犯,預計不能於當 日返回者,應事先請准該管檢察官檢附原押票影本行文當地法院檢察署看 守所,將被告暫寄押於該看守所,但其寄押期間不得逾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