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安處分執行法  強制治療 ( 100 年 01 月 26 日)
第78條
強制治療處所為公私立醫療機構。

第79條
執行強制治療處分之處所,應切實治療,並注意受強制治療處分人之身體 健康。

第80條
強制治療處所,對於患嚴重之花柳病者,應予隔離,並監視其行動。

第81條
強制治療處所,於治癒時,應通知指揮執行之檢察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