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安處分執行法  通則 ( 100 年 01 月 26 日)
第3條
法務部應派員視察保安處分處所,每年至少一次,並得授權各高等法院檢 察處隨時派員視察。

檢察官對於保安處分之執行,應隨時視察,如有改善之處,得建議改善, 並得專案陳報法務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