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安處分執行法  通則 ( 100 年 01 月 26 日)
第27條
保安處分處所,對於釋放之受處分人,確無衣類旅費者,應酌給相當衣類 及費用,其因重病請求容留繼續醫治者,應予准許,並應通知其最近親屬 、家屬或其他適當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