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安處分執行法  通則 ( 100 年 01 月 26 日)
第17條
保安處分處所對於受處分人,應供給飲食衣被及其他維持身體健康之必要 設備。但執行感化教育及禁戒或強制治療所需之費用,得斟酌情形,向受 處分人或其扶養義務人收取,其無力負擔者,仍由保安處分處所,按一般 標準供給之。

保安處分受處分人禁用菸酒。但非受感化教育之受處分人年滿十八歲者, 得許於指定之時間、處所吸菸。

保安處分處所對於戒菸之受處分人應給予適當之獎勵。

受處分人吸菸管理及戒菸獎勵辦法,由法務部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