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安處分執行法  通則 ( 100 年 01 月 26 日)
第12條
受處分人死亡時,遺留之財物,應通知其最近親屬或家屬或其他應得之人 領取。自死亡之日起,一年內無人領取時,歸入國庫;其脫逃經過一年尚 未緝獲者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