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渡法  ( 69 年 07 月 04 日)
第4條
請求引渡之人犯,為中華民國國民時,應拒絕引渡。但該人犯取得中華民 國國籍在請求引渡後者不在此限。

中華民國國民在外國領域內犯本法第二條及第三條但書所定之罪,於拒絕 外國政府引渡之請求時,應即移送該管法院審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