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渡法  ( 69 年 07 月 04 日)
第3條
犯罪行為具有軍事、政治、宗教性時,得拒絕引渡。但左列行為不得視為 政治性之犯罪:

一、故意殺害國家元首或政府要員之行為。

二、共產黨之叛亂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