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渡法  ( 69 年 07 月 04 日)
第22條
總統准許引渡時,該管法院檢察處於接獲法務部函知後,應即通知被請求 引渡人。

總統拒絕引渡時,該管法院檢察處應即撤銷羈押,請求國不得再就同一案 件請求引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