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渡法  ( 69 年 07 月 04 日)
第21條
法院制作決定書後,應將案件送由檢察處報請法務部移送外交部陳請行政 院核請總統核定之。

不能依第六條之規定定解交國時,亦應於決定書內敘明呈請總統決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