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渡法  ( 69 年 07 月 04 日)
第2條
凡於請求國領域內犯罪,依中華民國及請求國法律規定均應處罰者,得准 許引渡。但中華民國法律規定法定最重本刑為一年以下有期徒刑之刑者, 不在此限。

凡於請求國及中華民國領域外犯罪,依兩國法律規定均應處罰者,得准許 引渡。但中華民國法律規定法定最重本刑為一年以下有期徒刑之刑者,不 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