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渡法  ( 69 年 07 月 04 日)
第15條
外交部收到引渡之請求後,應連同有關文件,送請法務部發交人犯所在地 之地方法院檢察處辦理。如人犯所在不明時,應發交適當之地方法院檢察 處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