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渡法  ( 69 年 07 月 04 日)
第13條
被請求引渡人之財物、文件並經請求扣押時,應記載其品名、數量予以保 管,於引渡之請求獲准後,與人犯一併解交。但屬於第三人所有或依中華 民國法律不得扣押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