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渡法  ( 69 年 07 月 04 日)
第11條
提出引渡請求書應附具左列文件:

一、引渡請求書內所引之證據。

二、請求國該管法院之拘票及起訴書或有罪判決書。

三、請求國有關處罰該罪之現行法規。

前項文件應經合法簽證,其以外國文作成者,並附經簽證之中文譯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