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施行法  ( 98 年 04 月 22 日)
第8條
各級政府機關應依兩公約規定之內容,檢討所主管之法令及行政措施,有 不符兩公約規定者,應於本法施行後二年內,完成法令之制(訂)定、修 正或廢止及行政措施之改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