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資訊公開法  救濟 ( 94 年 12 月 28 日)
第20條
申請人對於政府機關就其申請提供、更正或補充政府資訊所為之決定不服 者,得依法提起行政救濟。

第21條
受理訴願機關及行政法院審理有關政府資訊公開之爭訟時,得就該政府資 訊之全部或一部進行秘密審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