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資訊公開法  申請提供政府資訊 ( 94 年 12 月 28 日)
第17條
政府資訊非受理申請之機關於職權範圍內所作成或取得者,該受理機關除 應說明其情形外,如確知有其他政府機關於職權範圍內作成或取得該資訊 者,應函轉該機關並通知申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