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資訊公開法  申請提供政府資訊 ( 94 年 12 月 28 日)
第14條
政府資訊內容關於個人、法人或團體之資料有錯誤或不完整者,該個人、 法人或團體得申請政府機關依法更正或補充之。

前項情形,應填具申請書,除載明第十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五款 規定之事項外,並載明下列事項:

一、申請更正或補充資訊之件名、件數及記載錯誤或不完整事項。

二、更正或補充之理由。

三、相關證明文件。

第一項之申請,得以書面通訊方式為之;其申請經電子簽章憑證機構認證 後,得以電子傳遞方式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