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資訊公開法  申請提供政府資訊 ( 94 年 12 月 28 日)
第10條
向政府機關申請提供政府資訊者,應填具申請書,載明下列事項:

一、申請人姓名、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及設籍或通訊地址及 聯絡電話;申請人為法人或團體者,其名稱、立案證號、事務所或營 業所所在地;申請人為外國人、法人或團體者,並應註明其國籍、護 照號碼及相關證明文件。

二、申請人有法定代理人、代表人者,其姓名、出生年月日及通訊處所。

三、申請之政府資訊內容要旨及件數。

四、申請政府資訊之用途。

五、申請日期。

前項申請,得以書面通訊方式為之。其申請經電子簽章憑證機構認證後, 得以電子傳遞方式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