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託法  信託之監督 ( 98 年 12 月 30 日)
第60條
信託除營業信託及公益信託外,由法院監督。

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為信託事務之檢查,並選任檢查人及 命為其他必要之處分。

第61條
受託人不遵守法院之命令或妨礙其檢查者,處新台幣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 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