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託法  公益信託 ( 98 年 12 月 30 日)
第83條
未經許可,不得使用公益信託之名稱或使用易於使人誤認為公益信託之文 字。

違反前項規定者,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處新台幣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 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