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託法  公益信託 ( 98 年 12 月 30 日)
第82條
公益信託之受託人有左列情事之一者,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處新台幣二萬 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鍰:

一、帳簿、財產目錄或收支計算表有不實之記載。

二、拒絕、妨礙或規避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檢查。

三、向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為不實之申報或隱瞞事實。

四、怠於公告或為不實之公告。

五、違反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監督之命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