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託法  公益信託 ( 98 年 12 月 30 日)
第77條
公益信託違反設立許可條件、監督命令或為其他有害公益之行為者,目的 事業主管機關得撤銷其許可或為其他必要之處置。其無正當理由連續三年 不為活動者,亦同。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為前項處分前,應通知委託人、信託監察人及受託人於 限期內表示意見。但不能通知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