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被害人保護志工志願服務獎勵辦法  ( 94 年 10 月 14 日)
第4條
本辦法之獎勵等次如下:

一、服務時數五百小時以上,且績效優良者,或輔導個案,或推展犯罪被 害人保護業務,具有優良事蹟者,頒授志願服務績優銅牌獎及得獎證 書。

二、服務時數一千小時以上,且績效優良者,或輔導個案,或推展犯罪被 害人保護業務,具有優良事蹟者,頒授志願服務績優銀牌獎及得獎證 書。

三、服務時數一千五百小時以上,且績效優良者,或輔導個案,或推展犯 罪被害人保護業務,具有優良事蹟者,頒授志願服務績優金牌獎及得 獎證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