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聘僱外國人從事助理或顧問工作許可及管理辦法  ( 94 年 07 月 07 日)
第9條
律師申請聘僱外國人工作許可或展延聘僱許可,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不 予許可:

一、律師有本法第四條所列情事之一。

二、申請文件有虛偽或記載不實。

三、檢附之文件記載不詳或不符規定,經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

前項申請,如有違反其他法令,情節重大者,法務部得不予許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