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聘僱外國人從事助理或顧問工作許可及管理辦法  ( 94 年 07 月 07 日)
第7條
律師申請聘僱外國人,應檢附下列文件:

一、申請書。

二、申請人之律師證書影本。

三、聘僱契約書影本。

四、受聘僱外國人名冊二份。

五、受聘僱外國人學歷、工作經歷、外國律師考試及格之證明文件影本。

六、受聘僱外國人護照影本。

七、審查費收據正本。

前項第三款之聘僱契約書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聘僱律師之姓名及律師事務所之地址。

二、受聘僱外國人之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國籍、護照號碼、在臺住 居所及其本國或本國以外之固定住所。

三、受聘僱外國人之職位及工作內容。

四、薪資之給付方式及金額。

五、聘僱期間及其起迄日期。

第一項第三款、第五款之文件如係外文者,應檢附中文譯本;其於外國作 成者,法務部得因審查之必要,要求該文件需經中華民國駐外使領館、代 表處、辦事處或其他經外交部授權機構驗證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