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聘僱外國人從事助理或顧問工作許可及管理辦法  ( 94 年 07 月 07 日)
第16條
受聘僱之外國人有連續曠職三日失去聯繫或聘僱關係終止之情事,律師應 於三日內以書面通知法務部、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及當地警察機關。